武汉丰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宏涛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9D24J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水果湖188号一楼第1、2档及二三楼部分优创孵化器A5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517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丰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梯使用管理业务。2023年3月1日、2021年7月15日、2023年3月1日、2021年1月1日、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分别与武铁洪山住宅小区3栋1单元、3栋2单元、4栋1单元和银苑小区23栋1单元、29栋1单元加装电梯业主签订了《电梯委托管理协议书》,当事人分别开始管理使用位于上述5个地址的各1部电梯,电梯型号规格依次为VGW800/1.0-VVVF、VEW630/1.0-VVVF、VGW800/1.0-VVVF、VEW800/1.0-VVVF、VGW800/1.0-VVVF,电梯产品编号依次为V17NF177、V17NF167、V17NF182、V16NC318、V17NF183,生产日期依次为2022年7月4日、2021年7月20日、2022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8日,设备代码依次为311010********5584、311010********6756、311010********1273、311010207201907761、311010********1702。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2.1)使用单位含义(2.1.1)“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一般规定,当事人为上述5部涉案电梯实际管理人,是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从2023年6月、2022年3月、2023年6月、2021年1月、2023年8月开始配合业主使用武铁洪山住宅小区3栋1单元、3栋2单元、4栋1单元和银苑小区23栋1单元、29栋1单元的电梯,直至2025年7月22日停用武铁洪山住宅小区的3部涉案电梯和2025年8月18日停用银苑小区的2部涉案电梯。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又开始使用武铁洪山住宅小区的3部涉案电梯,直至2025年10月29日关停。直至2025年11月3日,上述5部涉案电梯均未经检验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土建手续、井道验收、电梯设备新国标要求提高等原因,武汉和达驰电梯有限公司直至案发时也未完成上述5部涉案电梯的安装,也未向当事人移交上述5部电梯;上述5部电梯的整改情况均有一定推进,武铁小区的3栋2单元的电梯已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可直接向省特检院申请检验;武铁小区3栋1单元、4栋1单元和银苑小区29栋1单元已交井道检测费用,目前正在图纸审查阶段;银苑小区23栋1单元的电梯井道检测费用正在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