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帅仁刚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帅仁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1QRPXT5P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太平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060号
经初步调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是当事人从太平农贸市场水产摊位采购的,当事人销售的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于2025年7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只在线上“京东到家安心菜场(太平农贸市场店)”网店销售水产品,网络店铺有水产品订单就在太平农贸市场水产品摊位现采购。通过询问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显示得知,抽检当天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抽样数量3公斤 ,备样数量1.5公斤。2025年6月24日,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的订单就抽检的那一单,当事人当天共购进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3公斤(即抽检数量),无库存,进货价格为4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5.3元/公斤。故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批次不合格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3公斤(即抽检数量),货值金额为195.9元,违法所得195.9元。当事人供述,采购上述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时未查验留存供应商资质、采购票据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鲜活翘嘴鱼1000g(默认宰杀)(淡水鱼)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没收金额为:195.9元
5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宁江市监处罚〔2023〕00500号
当事人销售的新鲜百合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
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9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