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小江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荷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DNUJB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高桥镇占店阳福大道2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5月13日以现金30元从不认识的农户手中收购涉案的2条活蛇,购进后准备售出但还未售出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红安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勘验鉴定报告书(红林〔2026〕动植物勘鉴字第02号)的鉴定结果,涉案2条活蛇分别为黑眉锦蛇和乌梢蛇,其物种均为:爬行纲、蛇目、游蛇科,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经查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目录显示涉案的黑眉锦蛇和乌梢蛇归属蛇目的其他所有种,每条价值300元,因此本局认定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为600元。因当事人未实际出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对涉案的黑眉锦蛇和乌梢蛇,本局执法人员在红安县森林植物野生动物保护站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田野将其放归大自然。
当事人收购黑眉锦蛇和乌梢蛇时未索取合法来源证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之规定,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从轻处罚:
1、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两倍的罚款1200元。
12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