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荣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卡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DW1NT3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11-1号鞋业大厦(四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7
(2021)浙1081民初58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戎**
温岭荣家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390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里发现1瓶已开封的味淋(调味液)和1瓶未开封的照烧汁。上述物品是当事人用来试菜,未用于销售。因时间久远,且当事人也未留存相关票据。因无法查到同款味淋(调味液)的售价,故查询网上两款近似物品的价格取中间值,得知味淋(调味液)销售价为19元/瓶。查询网上同款物品的价格,得知照烧汁为45/瓶。上述物品合计货值64元。另,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处罚,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spanclass="cbz">《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span>(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故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淋(调味液)和1瓶照烧汁,并处以罚款5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综上,将以上两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⒈警告;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淋(调味液)和1瓶照烧汁;⒊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处罚,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食品货值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spanclass="cbz">《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span>(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故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淋(调味液)和1瓶照烧汁,并处以罚款5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综上,将以上两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⒈警告;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味淋(调味液)和1瓶照烧汁;⒊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