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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南北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艺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F97136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智通南街2号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0100环罚决字﹝2025﹞104号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12.2万元
122000.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08-29
2
郑经市监处罚﹝2024﹞14号
2024年8月6日,本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组织机动车检测评审专家(姚秀峰、封天骄)配合执法人员对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业行为存在11项问题,评审专家针对问题现场给予指导,并要求当事人查找原因。2024年8月22日,本局收到《关于对河南海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后即派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从业场所进行复查,并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9月2日,被委托人董艺博携带委托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本局接受询问。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2021年9月24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9月23日。2024年8月6日,本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组织机动车检测评审专家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业行为存在11项问题,问题事实如下:问题1.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与另一物流企业在一个院子内,存在相互干扰。问题2.文件号:HNHA-SC-2021的现行版本《质量手册》中“公正性、保密性声明”中未承诺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要求。“4.2人员”中对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要求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要求。问题3.豫A7353G,重型厢式货车,解放牌CA5160XXYP62K1L4,查其方向盘最大自由量检测时,未按照“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是指在静止状态下检验员向左转动方向盘至转向轮开始动作的瞬间作为起点,然后检验员向右转动方向盘至转向轮开始动作的瞬间作为止点,起点和止点形成的转角。”的方法进行检测,而是车辆在启动状态下逆时针、转动方向盘数圈进行测量所得。问题4.豫A59T3N,东风牌EQ1033S61Q6,业务已办结,2024-6-15,外观检验视频中未见使用测量工具对栏板高度进行测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人工检验单栏板高度数据一栏为空。问题5.豫A8803Y,解放牌CA5250XXYP63K1L6,业务已办结,该车为双转向车辆,2024-6-5 17点49进行底盘检验时,仅对第一转向轴使用了底盘间隙仪进行检测。问题6.现场检查时发现,外检区放置的转向盘参数仪(型号AFY-H编号AFY2107775)无法开机。问题7.现场检查时,安检一号线底盘间隙仪不能正常工作。问题8.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型号Gasboard-7800,编号0112701043,流量计其中一个集气管损坏。问题9.底盘部件检验工位地沟底盘部件检查代码表错误。问题10.安检1号线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型号MQD-6A,出厂编号:210507,受光箱处于离地高度1400mm时,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高度数值为1417mm,不满足前照灯仪的基准中心离地高度示值最大允许误差为±0.01m的要求。问题11.证书编号Z2024J-F116820汽车加载制动检验台(型号WGZD-13B,出厂编号21051215)校准证书,由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日出具,证书显示“制动台示值为6012.7N”,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制动台制动力数据显示格式为“XXXdaN”,未显示到分辨力0.1N,该校准证书有明显错误。该证书无滑移率数据。调查期间,上述11项问题当事人已经主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当事人确认无误。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本案事实,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三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3
豫0100环罚决字﹝2024﹞146号
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10.4万元
104000.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1
4
郑经市监处罚﹝2023﹞0507014号
当事人从业行为存在14项问题,问题事实如下:问题项1.现场检查时发现,外检区放置的转向盘参数仪无法开机;问题项2.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与另一物流企业在一个院子内,存在相互干扰;问题项3.现场检查时,豫AL653J正在进行简易瞬态法检测,流量计未开机,流量计另外一个不插的集气管没有封堵。该车环保外检单记录的里程表数为58668,查看实车里程读数为56684。且该车环保外检单对燃油系统是否使用电控泵进行了勾选(该项目为柴油车项目);问题项4.安检4号线平板制动台制动平板间水平差超出规定要求;问题项5.现场不能提供重柴2号线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检测照片;问题项6.外检地沟缺少通风装置,仅以普通电扇代替,且无底盘部件项目代码表;问题项7.安检3号线制动台第三滚筒传感器目视不能正常工作,侧滑台左侧放松板存在故障;问题项8.安检1号线侧滑台快速回位装置被拆除(机构自述该线长期未使用)。安检2号线侧滑台快速回位装置经测试不能正常使用;问题项9.豫A27MC1(2023年10月10日)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将采样管插入车辆后进行100%不透光度检查,不符合GB 3847 B.5.2“每次检测前不透光烟度计应分别进行0%和100%不透光度检查”的要求;问题项10.查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重柴2号线检测视频和检测照片,不满足“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的要求;问题项11.豫A3Q57N、豫VFE620双排气管单插、且变更检测方法未经授权签字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问题项12.豫AD172W(2023-9-22)简易瞬态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全程恒值(984);问题项13.豫A9727J(2022-12-7)该车人工检验单未对底盘部件和底盘动态进行检验,该车出具的安检报告判定底盘部件和底盘动态合格,业务办结;问题项14.豫A5391P(2023-10-10)在安检2号线进行了检测,二轴静态轮荷为1963kg、2309kg,机构提供的校准证书(20230600346)显示轮重仪分度值为2kg。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本案事实,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三万元(30000元)。
30000.00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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