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莱美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少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KB98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号513C2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3﹞571号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经查明,抖音商城“格莱美美甲”店铺是当事人运营的店铺,“YANXZ妍秀贞甲油胶(15ml)”(包括底胶、加固胶、钢化封层、磨砂封层等类别)是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YANXZ妍秀贞甲油胶(15ml)”包装标签标示了“委托方:广州涵红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一楼B126号商铺;被委托方: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明珠大道南28号A1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11”等信息。经我局发函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广州涵红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或委托生产过上述产品,也未销售过上述产品给当事人。当事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化妆品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备查,构成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未查询到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资料备查。当事人构成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该批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认定为1506.56元,违法所得为1506.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3张、《询问通知书》1份、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抖音店铺“格莱美美甲”主页截图3份、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抖音店铺账号“格莱美美甲”截取的抖音店铺信息及涉案产品后台截图5份等。以上证据中,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抖音账号后台截取的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图片、订单等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2023年7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3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应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当事人同时存在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06.56元,并处1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11506.56元。
10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