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福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MA1453G18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致富村五社(村委会后身)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9
(2024)辽12民终131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昌图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8
(2023)辽1224民初2524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3
2023-05-26
(2023)辽1224民初2524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4
2023-03-09
(2023)辽12民终533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0-14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副本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县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6
2022-10-14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县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7
2022-10-12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县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8
2022-09-23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县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9
2022-08-31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县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昌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4
2022-10-17
(2022)辽1224民初386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昌图辽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税稽罚﹝2024﹞2号
(一)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少计收入你单位利用对公账户向吉林省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收碎石款100761.00元(含税)未记账,未计收入。其中吉林省中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29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打款27915.00元、2021年8月20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打款29766.00元、2021年8月31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打款43080.00元用于支付碎石款合计100761.00元(含税)。你单位利用刘万海个人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49908****2558)收取倒卖车辆及器械收入848000.00元(含税)未记账,未计收入。其中2021年11月30日刘一彭向其打款124000.00元,2022年7月2日赵月向其打款200000.00元,2022年8月11日赵月向其打款89000.00元,2022年8月29日苗壮向其打款100000.00元,2022年9月27日冯艳春向其打款100000.00元,2023年3月14日张丽静向其打款100000.00元,2023年4月3日张丽静向其打款135000.00元。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第65号修改)第三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215.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第714号修改)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薄,但帐目混乱,成本均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难以查帐。四平市成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8%,因四平市中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成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刘万海经营,且规模相近,经营项目几乎相同,故此本次检查参照8%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单位202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13.38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应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企业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刘万海个人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4990840****58)交易明细、增值税申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书面声明、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二)你单位以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少缴印花税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以虚假纳税申报方式,造成少缴印花税1678.63元。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678.63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印花税查补明细表、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
罚款3210.01元
3210.01元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