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叻缘超市有限公司城中街道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青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C2UQ574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中山路26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830号
当事人金华市叻缘超市有限公司城中街道店于2025年11月1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号门前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修订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4〕17号)建设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情节较轻: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