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五华县辉信商行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建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1424MA52L78U8C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北2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烟处﹝2024﹞第39号
2024年7月2日11时02分,我局水寨稽查中队专卖执法人员在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北258号开展市场检查。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曾建辉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会对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表示清楚并同意配合接受检查。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条码被刮毁的卷烟有84mm双喜(软经典)16条、84mm双喜(软01)7条等共计15个品种,合计267条卷烟,以及条包上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有84mm红双喜(软)9条、84mm红双喜(硬)88条等共计4个品种,合计104条卷烟,以上共计19个品种,合计371条卷烟。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8970.00元9.5%的罚款,即罚款4652.15元;2.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6583.68元43%的罚款,即罚款2830.98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7条;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7483.13元
五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29
2
华烟处﹝2024﹞第32号
2024年06月12日09时40分,我局水寨稽查中队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北258号五华县辉信商行进行检查,当事人曾建辉在场并同意接受检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会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当事人表示清楚同意配合接受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424107965),我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有条码被刮毁的卷烟84mm双喜(软经典)陆条、84mm芙蓉王(硬)壹条等合计陆个品种,共计贰拾叁条卷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编号:华烟存通〔2024〕28号),并对现场及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当事人对我局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及享有的权利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以进货总额叁仟壹佰捌拾元整(¥3180.00)的6%罚款,即罚款壹佰玖拾元捌角零分(¥190.80)。
190.01元
五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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