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龙湾东田卫浴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素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BXN5H4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508号温州广纳五金装饰市场南区一楼5排12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浙03民初25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邓**
温州市龙湾东田卫浴商行(个体工商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21
(2021)浙03民初119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广纳五金装饰市场东田五金经营部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90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晾衣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备样,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规定,构成变卖封存的样品的违法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上缴财政;二、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700元,上缴财政;三、对变卖样品的行为,处以罚款900元,上缴财政。
36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