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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新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14482317X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6
(2023)浙0282民初68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慈溪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
慈溪市恒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决字﹝2025﹞第000171号
当事人慈溪市新宇塑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2008年上半年、2013年上半年在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横河镇石堰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05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2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2008年上半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86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2013年上半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52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2005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22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08年上半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86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13年上半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52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14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占地面积7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730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716平方米,计建筑面积5446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1694平方米;3、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总占地面积47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6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33平方米,水泥地坪154平方米,计建筑面积319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1506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194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3674元;5、对非法占用6092平方米建设用地及15平方米未利用地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6033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59707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14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占地面积7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730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716平方米,计建筑面积5446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1694平方米;3、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总占地面积47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6平方米,棚占地面积233平方米,水泥地坪154平方米,计建筑面积319平方米;4、对非法占用1506平方米农用地(耕地1194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3674元;5、对非法占用6092平方米建设用地及15平方米未利用地按每平方米19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16033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59707元。
159707.00元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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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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