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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帮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091747352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刘寨镇王咀村杜寨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02
(2018)豫01民初15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
新密恒基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8-08-02
(2018)豫01民初159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
新密恒基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2
2018-11-09
(2018)豫01民初159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新密恒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05
2018-11-09
(2018)豫01民初15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新密恒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当事人将其公司生产的“大华人家”品牌系列的牛筋面分别于2024年3月25日委托郑州市狮巴达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3月10日委托德阳市荞老头食品有限公司为其代加工该产品。后因原材料涨价、产品单价等问题,郑州狮巴达食品有限公司并没有为当事人生产上述牛筋面。当事人私自使用原生产设备和其公司包材库内少量与郑州市狮巴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加工协议时印制的“菠菜牛筋面”包材样品,生产上述“菠菜牛筋面”,出厂时并未进行出厂检验。该包材显示食品名称:菠菜牛筋面,委托商: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郑州市狮巴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产品销售后当事人误将德阳市荞老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发给供货商。 上述“菠菜牛筋面”共计生产32箱,500g*20袋/箱,销售单价70元/箱,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25日销售给郑州梦想粉制品店,销售货值共计2240元,违法所得共计2240元,用于生产上述“菠菜牛筋面”包材已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主动进行了召回,但因涉案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到上述批次食品。当事人已将生产上述批次食品的“油炸型薯类和膨化食品”的生产资质注销。
当事人涉嫌生产食品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2、罚款5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2
郑市监处罚﹝2024﹞47号
河南麦乐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粗粮米糕”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2628元2.罚款66000。
66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3
新密市监处字﹝2023﹞206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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