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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聚共赢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国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97TFDX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城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同仁堂芦荟软胶囊”为保健食品,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德聚共赢保健食品专营店”进行销售,“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发布广告含有“中草萃取,无依赖副作用”、“草本配方 长期服用更安心”、“四种天然草本,温和舒缓压力”等内容且广告页面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仁堂芦荟软胶囊”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发布广告含有“轻松排便,一身轻松”等内容且广告页面未显著标明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宣传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该公司从事网络销售,通过制作剪辑图片视频链接ID,消费者通过拼多多平台网页浏览网店制作的商品详情购买产品后,商家从线下供应商下单购买,从中赚取差价。据当事人称,上述涉案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该公司员工制作,故无广告制作费用,“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广告内容自2025年10月05日创建、“同仁堂芦荟软胶囊”广告内容自2025年10月02日创建后于拼多多平台“德聚共赢保健食品专营店”进行销售宣传,根据拼多多平台后台数据的推广费用计算当事人的广告费用,“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链接于2025年10月05日创建至2026年02月11日下架,从制作涉案商品链接到下架期间推广(广告)费用共计115元;“同仁堂芦荟软胶囊”链接于2025年10月02日创建至2026年03月04日下架,从制作涉案商品链接到下架期间推广(广告)费用共计113元,以上共计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于当事人拼多多平台网店提取的“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同仁堂芦荟软胶囊”商品详情页面一份,证明当事人网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事实情况。 证据2:2026年03月10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2026年03月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托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进货凭证一份、供应商资质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一份、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书一份;“同仁堂芦荟软胶囊”进货凭证一份、供应商资质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一份、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涉案保健食品广告经过审批部门审批。 证据6:拼多多后台数据推广费用两份及涉案商品信息链接两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推广涉案商品的推广费用的证据材料。 证据7:“酸枣仁刺五加灵芝胶囊”下架截图一份、“同仁堂芦荟软胶囊”下架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事实情况。 证据8:案件线索移交表两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9: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456元
456.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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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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