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明珠大道永远福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运梅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WTKG9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明珠大道碧桂园利达城101号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191号
2024年5月10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峰、李继承在石首市明珠大道碧桂园利达城101号商铺个体工商户曹云梅经营的“石首市明珠大道永远福美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外墙上贴有“好运带回家,特等奖一名:品牌冰箱一台、一等奖一名:洗衣机一台、二等奖十名:半球电饭煲、三等奖二十名:电热水壶一个”等字样及图形的喷绘广告.经查实:该广告宣传喷绘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5号在石首某广告公司打印制作,因是熟人帮忙,该广告制作没有产生费用。当事人在广告中未明示所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