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骄阳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58284424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大土村七社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4)新0104民初19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7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6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2-12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1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0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12-04
(2024)新0102民初11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12-04
(2024)新0102民初1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13
(2023)渝0152民初3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0
2021-11-15
(2021)渝0152民初641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与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8
2018-12-03
(2018)渝0152民初64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尹**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与周**重庆腾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大土村七社19号从事砖瓦制作和销售活动。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以3000元的总价购入20吨煤炭,2025年8月15日,当事人又以1209元的总价购入93吨页岩。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物料生产出42000块烧结普通砖(规格型号:Y(24011553)mmMU10),生产成本为0.1元/块[(3000元+1209元)42000块],以0.27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烧结普通砖进行执法抽查,抽取检验样品20块(当事人无偿提供),备样样品20块(留存于当事人处),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9月3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5-42BC090003),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尺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尺寸偏差(mm):3.1长度3.1.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2.0,检测结果:-12.0;3.2宽度3.2.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1.5,检测结果:-5.8;3.3高度3.3.1样本平均偏差:技术指标:1.5,检测结果:-3.1)经查,截至2025年9月1日,当事人上述批次烧结普通砖以0.27元/块的价格全部销售(含备样样品),获得销售收入11334.6元[(42000-20)块0.27元/块]。综上,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340元(42000块0.27元/块),违法所得为7136.6元[(42000-20)块(0.27-0.1)元/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36.6元;2、罚款11340元。
1134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