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扬州市江都区大禹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晓荷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12MA1MBK5L7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3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江市监处罚〔2025〕X0010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02-06 08:34:15通过医保结算向赵春华销售了一盒速效救心丸(追溯码:81664772009552874136,批号为6123577),金额为35.5元;于2025-02-25 15:46:29通过医保结算向吉祖荣销售了一盒速效救心丸(追溯码:81664772009553326040,批号为6123577),金额为35.5元;于2025-02-16 10:22:24通过医保结算向徐锦凯销售了一盒速效救心丸(追溯码:81664772010713744051,批号为6123581),金额为35.5元;于2025-02-13 18:08:06通过医保结算向毛秋平销售了一盒脑心通胶囊(追溯码:81874350939681761289,批号为240963),金额为43.5元;于2025/2/25 7:58:26通过医保结算向崔文斌销售了一盒缬沙坦氨氯地平片(追溯码:84268040029444360633,批号为240919JE),金额为3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入库明细及出库明细等资料。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店员就医时购买的药,因相关病症痊愈,被店员拿到店里销售。上述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没有相关购进、销售记录,故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以现场发现和询问的数量为准。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85元,违法所得为18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