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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流匙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振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KJRX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北新路5号(第1幢第4层西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2025)浙0324行初144号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温州流匙香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16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详细信息,未保留相关凭证。在2024年11月5日至11月7日的生产期间,当事人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酱油鸭。截至2024年11月7日被查获,当事人共计生产酱油鸭300只,酱油鸭售价17.7元/只,货值5310元。另有10桶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1桶已开封使用),酿造酱油的价格为:145元/桶,酿造酱油的货值总计:1305元(其中1桶已经开封使用,无法计算货值,不计入总货值中);16袋D-异抗坏血酸钠(1袋已开封使用,无法计算货值,不计入总货值中),D-异抗坏血酸钠的价格为:25元/袋,D-异抗坏血酸钠的货值总计:375元(其中1袋已经开封使用,无法计算货值,不计入总货值中)。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总计经营额6990元,违法所得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生产酱油鸭使用的酿造酱油、D-异抗坏血酸钠的采购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和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酱油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10桶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1桶已开封使用)和16袋D-异抗坏血酸钠(1袋已开封使用),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的296只酱油鸭(总计扣押酱油鸭300只,2只抽检,2只备检,剩余296只),予以没收。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票据的行为,予以予警告。四、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66000元整(陆万陆仟元整),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生产酱油鸭使用的酿造酱油、D-异抗坏血酸钠的采购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和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酱油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10桶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1桶已开封使用)和16袋D-异抗坏血酸钠(1袋已开封使用),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酿造酱油、D-异抗坏血酸钠生产的296只酱油鸭(总计扣押酱油鸭300只,2只抽检,2只备检,剩余296只),予以没收。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票据的行为,予以予警告。四、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罚款66000元整(陆万陆仟元整),上缴财政。
66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2
温鹿市监处罚﹝2024﹞9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仅印有生产日期,没有其他标签内容的散装食品。当事人生产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仅印有生产日期,没有其他标签内容的散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生产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59元,上缴财政;三、处以罚款112000元,上缴财政;四、对现场查获的红色包装袋包装的干贝鱼饼300条、棕色标签包装的干贝鱼饼600条、用于鱼饼包装的保鲜袋142个予以没收。<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仅印有生产日期,没有其他标签内容的散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生产不属于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59元,上缴财政;三、处以罚款112000元,上缴财政;四、对现场查获的红色包装袋包装的干贝鱼饼300条、棕色标签包装的干贝鱼饼600条、用于鱼饼包装的保鲜袋142个予以没收。
112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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