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传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MA5YQL0G7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102-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9
(2024)渝0109民初808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陶**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3
(2024)渝0109民初808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陶**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1
(2024)渝0109民初662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7
(2024)渝0109民初25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张**
周**,李**,彭*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5
2024-01-30
(2024)渝0109民初256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张**
李**,彭*,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6
2023-12-06
(2023)渝0109民初129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2
(2023)渝0109民初1277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8
2023-06-05
(2023)渝0109民初624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9
(2022)渝0109民初41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06
(2022)渝0109民初41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缪**,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7-31
(2023)渝0109执2868号之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07
2022-04-28
(2022)渝0105民初62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19
2022-01-14
(2022)渝0117民初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与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0
2021-12-07
(2021)渝0155民初5872号
合同纠纷
蒋**与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2
2021-10-13
(2021)渝0109民初86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常**,郭*等与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059.87元
民事案件
6
2021-09-03
2021-08-30
(2021)渝0109民初774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15
2021-03-30
(2021)渝0109民初4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高**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1905交罚﹝2026﹞22号
2026年2月4日05时23分,我大队接通江县涪阳镇新场交警中队移送车辆渝DR5790重型自卸货车前往通江县七水固定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查,该车为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该车当时由吴国驾驶,经称重检测渝DR5790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为92.05吨,装载货物为砂,该车核定装载31吨,本次运输超限率达196.94%。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川细化版)》等四个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渝DR5790重型自卸货车超限率达196.94%的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给予重庆宥欣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