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康隆烟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闵华容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L3G747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杏花路新村大楼一层115、1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9
(2023)浙0302民初11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康隆烟酒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4-01-30
(2023)浙0302民初11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康隆烟酒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6﹞第319号
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6]第319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758元,违法程度严重。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违法销售总额758元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370元上缴国库,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三、将涉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7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4条、阿里山(印象细支芒果爆珠)0.9条、蓝星(精品芒果味)0.2条、黑猫头鹰(细支)0.3条、NEVER0.4条、NEVER(番石榴味3mg)0.5条、阿里山(印象细支茉莉爆珠)0.3条、peel(红酒味)香港0.3条、雪茄龙(超细支白)0.2条、peel(椰子味)香港0.1条、RAISON(法国酸奶味)0.1条、520(绿晶球)0.1条、520(薄荷晶球)0.1条、万宝路(硬金)亚太免税0.1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1条、蓝星(血腥红酒味)0.1条、雪茄龙(纹身樱桃味特大号)0.1条、Raison(ionia岛屿粉)0.1条、TITOS0.1条,依法予以没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于2026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6]第319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758元,违法程度严重。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二、处违法销售总额758元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370元上缴国库,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三、将涉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7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4条、阿里山(印象细支芒果爆珠)0.9条、蓝星(精品芒果味)0.2条、黑猫头鹰(细支)0.3条、NEVER0.4条、NEVER(番石榴味3mg)0.5条、阿里山(印象细支茉莉爆珠)0.3条、peel(红酒味)香港0.3条、雪茄龙(超细支白)0.2条、peel(椰子味)香港0.1条、RAISON(法国酸奶味)0.1条、520(绿晶球)0.1条、520(薄荷晶球)0.1条、万宝路(硬金)亚太免税0.1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1条、蓝星(血腥红酒味)0.1条、雪茄龙(纹身樱桃味特大号)0.1条、Raison(ionia岛屿粉)0.1条、TITOS0.1条,依法予以没收。
37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6-04
2
温烟处﹝2025﹞第878号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878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将涉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3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2条、爱喜(幻变)0.8条、万宝路(硬香醇密码)0.8条,予以没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878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将涉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雪茄龙(皇家中支黑)2.3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9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0.2条、爱喜(幻变)0.8条、万宝路(硬香醇密码)0.8条,予以没收。
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1-21
3
温鹿市监处罚〔2023〕1566号
当事人销售的福鼎白茶饼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上不含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信息。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0饼上述福鼎白茶饼,进货单价均为100元/饼,进货金额为1000元,销售单价为350元/饼,销售金额为3500元,获利为250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5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福鼎白茶饼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75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