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壹号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莫善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A7ADF4X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宾阳县宾州镇和宾路湖景华府4号楼商铺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宾阳县宾州镇和宾路湖景华府4号楼商铺111号的“宾阳县壹号便利店”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壹号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A7ADF4XC 。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2种共0.6条,价值7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下达《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425号)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30元。
30.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30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草零售店购进卷烟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我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的真龙等品牌卷烟共计1.0条,后经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核计价值12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2元。
62.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