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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波清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波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UCB8B1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22号百汇市场一楼二排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3﹞第149号
2023年9月25日,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西安雁塔区长安中路22号百汇市场一楼二排一号“西安市雁塔区波清食品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延安(软)140条、兰州(硬黄)100条、好猫(金猴王)70条、红河(软甲)75条、兰州(硬精品)70条,共5个品种455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4047号)送达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徐清波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凭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徐清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因自己店内卷烟不够销售,在2023年9月23日于西安市长安路附近的十几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波清食品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徐清波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认定当事人徐清波违法进货总额为2892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许波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许波清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28925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8925元10%的罚款,计2892.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延安(软)140条、兰州(硬黄)100条、好猫(金猴王)70条、红河(软甲)75条、兰州(硬精品)70条,5个品种455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许波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许波清上述违法行为。
2892.5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11-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