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亚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彦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5551151884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朝阳东路21号8楼8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三稽罚﹝2025﹞58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经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庞某询问并确认,你单位无自有车辆,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承接苏州昊瑞祥货运有限公司等公司物流业务,均通过长期合作车辆及临时叫车(物流平台网上叫车、微信群叫车)等方式委托不同运输人员完成相应的货物运输。因未取得上述运输人员开具的合法货运发票,你单位在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金额合计1307776.29元,发票税额合计117699.86元,价税合计金额1425476.15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销方纳税人名称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1 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90059.13 35105.32 425164.45 6100211130 13981541 2021-06-25 2 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17717.16 82594.54 1000311.70 6100211130 14095819 2021-07-29 合计 1307776.29 117699.86 1425476.15 你单位取得上述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按票面金额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向开票方提供的运是滴(淮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合计1425476.15元。开票方收款后,将扣除开票费86353.03元(开票票面金额的6.06%)后的余额1339123.12元通过运是滴(淮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白某娟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回至薛某的个人银行卡完成资金回流。 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为虚开。 经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申报所属期2021年6月抵扣税额35105.32元、2021年7月抵扣税额82594.54元,合计抵扣税额117699.86元。发票金额1307776.29元记入了“运输支出”科目,当年结转运输成本1307776.29元,并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进行了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未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你单位在与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其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合计117699.86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70619.92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4943.39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6950.03元。
112513.34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