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共青城市天福楼大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晓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MA362UAM4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北天湖郦都小区2栋101、2栋201、三栋101、三栋2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赣0482行初3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共青城市天福楼大酒店
共青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食处罚〔2023〕1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提供的饭碗(复用餐饮具)主要在包厢内使用,是自主清洗消毒的,清洗消毒步骤是先用洗涤剂清洗干净、晾干、用口巾布擦干水渍后,再放到消毒柜内进行高温消毒30分钟。当事人供餐的饭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3-04-1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提出异议。截止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饭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3-04-12)。2023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消毒记录未能详细记录抽检批次饭碗(复用餐饮具)的消毒信息。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提供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的大肠杆菌项目超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