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戎江果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江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675925028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威戎镇北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气调库,现经营6孔,采用液氨制冷,主要用于苹果的贮存。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由洛阳隆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安装的贮氨器,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了编号:容15甘H0026(17)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静宁戎江果品有限公司,设备种类:压力容器,设备品种:第二类压力容器,产品名称:贮氨器,设备注册代码:21506208262017050007,产品编号:2010-022,当事人提供了该设备报告编号:PLTJ-RD2017-005-0236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17年11月8日,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9月30日。当事人在用由洛阳隆化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安装油氨分离器,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了编号:容15甘H0027(17)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静宁戎江果品有限公司,设备种类:压力容器,设备品种:第二类压力容器,产品名称:油氨分离器,设备注册代码:21506208262017050008,产品编号:2010-277,当事人提供了该设备报告编号:PLTJ-RD2017-005-0235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17年11月8日,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9月30日。当事人在用的制冷管道,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管GC甘H0055(17),使用单位:静宁戎江果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工业管道,设备品种:制冷管道,设计/工作条件:压力2MPA,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7月31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在用特种设备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均属未经检验在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至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贮氨器、油氨分离器和制冷管道仍未经检验在用。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公司院内苹果装卸的共2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其中型号CPD15J、规格1.5T、车架号JP150-120630999、出厂编号120632764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因损坏未使用;型号CPD15J、规格1.5T、车架号JP150-120630252、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在用,主要用于公司院内苹果纸箱、铁筐出入库装卸,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及限期改正。至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缴纳了“厂内机动车监督检验费”800元,但该台叉车在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仍继续使用。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杨劳劳正在驾驶型号CPD15J、规格1.5T、车架号JP150-120630252、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在当事人公司院内进行苹果装卸,当事人不能提供作业人员杨劳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至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于2024年5月5日仅取得了《建设领域工程机械人员岗前测评合格证》,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1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杨劳劳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蓄电池平衡重式叉作业。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编号2010-022贮氨器和产品编号2010-277油氨分离器,至2018年9月30日检验有效期满后一直未经定期检验在用,使用的制冷管道,至2018年7月31日检验有效期满后一直未经定期检验在用,使用的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在用。又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在我局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再查明:当事人作业人员杨劳劳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进行苹果装卸,在我局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作业。
对静宁戎江果品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15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150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静市监罚﹝2025﹞21号
当事人使用的编号2010-022贮氨器和编号2010-277油氨分离器,至2018年9月30日检验有效期满后一直未经定期检验在用;使用的制冷管道,至2018年7月31日检验有效期满后一直未经定期检验在用;使用的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在用。当事人使用的出厂编号120632278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在我局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当事人作业人员杨劳劳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进行苹果装卸,在我局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在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作业。
罚款共计150000元。
15000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