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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康爱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珠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459GL8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超然街以东,锦湖大路以南万龙丽水湾(二期)25#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4〕45号
经查,该单位销售的碳酸钙D3颗粒(生产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g*12袋/盒;批号;W2022066) 于2022年12月22日在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盒,购进单价为26.52元/盒。销售了6盒,销售价格为30元/盒。截止现场检查之时,已没有剩余。已售出的碳酸钙D3颗粒在店内进行了公告召回。以上批号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833200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生产厂家资质、药品成品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药品发票附件单、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 现已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截止检查时该批次碳酸钙D3颗粒已无剩余,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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