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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利源注册资本:1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532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1-03-18
2011-03-18
(2011)浙商外终字第7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BONDImportExportGmbH与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0-12-20
2010-12-20
(2009)杭下商初字第1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艺弘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54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宁围罚决字﹝2024﹞第000155号
当事人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顺坝村(市顺坝围垦)超占土地用于实施建造工人宿舍及库房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基准》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第3条的裁量基准“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9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235平方米,构筑物455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451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9元标准,处罚人民币13079元;对非法占用的542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村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人民币5420元;以上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整(¥18499.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责令杭州冠豪车业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9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1235平方米,构筑物455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451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9元标准,处罚人民币13079元;对非法占用的542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村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人民币5420元;以上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玖拾玖元整(¥18499.00)。
18499.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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