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原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杭英 | 注册资本:342.8571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4MA77CLE08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建设路以西华夏路以南陇海路以北重建商住小区6幢3单元15层15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01
(2023)浙01民终4795号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原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贝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21
(2023)浙01民终4795号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原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贝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8-02
(2022)浙0106民初4694号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霍尔果斯原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贝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59号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2019年3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投资人向你公司借款800,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投资人借款800,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3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0,000元。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