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962KE7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城市万隆乡万隆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47号
2025年8月2日,我局接到哈尔滨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单(编号:DH9923010025080204634),黄先生反映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购买的“老南于”牌杏鲍菇酱,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5日,保质期8个月,已经过期。 2025年8月4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进行检查,经营者刘伟东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3MA1962KE7P)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1130063021),同时在经营者刘伟东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在销售区内发现“老南于”牌杏鲍菇酱5包,生产厂家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润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5日,保质期8个月,现场发现时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途径。该超市经营者未提供出涉案产品进货台账、供应商资质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者刘伟东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从送货车购进20个面包,没有记账,“老南于”牌杏鲍菇酱20小包是赠品,没有发票,也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当时只看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事人看了送货人存在手机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 ,因当时太忙,没留送货人的联系方式。“老南于”牌杏鲍菇酱是赠品,当事人以每包两角钱价格卖出,之前10包在有效期内售出。2025年8月2日卖给投诉人的5包和存货5包是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共计两元。因无销售台账,无法认定超过保质期后除投诉人投诉的涉案食品外的销售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项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违法所得壹元。 我局在调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及造成社会危害的报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在此案之前该超市无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该超市现场检查涉案商品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商品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 3.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超市经营资质; 4.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经营者刘伟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超市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5.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隆乡万禧隆超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照片;证明:该超市为初次违法; 6.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商品购进及销售经过。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罚款:壹仟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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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