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太东乡盛宝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4MA0NK5M86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东方红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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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6〕6号
突泉县太东乡盛宝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1.利伟食品凤梨月饼进价是10元/盒,售价是12元/盒,数量:2盒;2.邓仕香辣酱牛肉丁进价是10元/瓶,售价是12元/瓶,数量:2瓶;3.老王头调料烧烤料(原味)进价是4元/盒,售价是5元/盒,数量:1盒;4.草原阿妈原味烧烤料进价是9元/瓶,售价是10元/瓶,数量:1瓶;5.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进价是4.5元/桶,售价是5元/桶,数量:1桶;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元。因当事人当场未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6年1月4日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1.突泉县太东乡盛宝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突泉县太东乡盛宝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