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包大姐面食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凤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81MA0R8NDL2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莫斯台街道珠区创业路综合市场EF-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市监处罚〔2025〕021号
霍林郭勒包大姐面食部于2025年3月25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许可食品类别(名称)为糕点[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豆包、发糕、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该店于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3月10日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江米饼”,其他食品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在霍林郭勒互利食品添加剂经销部购进,购进1瓶,已索取供货商的资质,按照每1千克原料放0.05g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比例加工“江米饼”共计使用4克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共生产640袋“江米饼”,每袋里有5张江米饼,共销售334袋,剩余未销售的306袋已被扔掉,销售价格是4.5元/袋。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江米饼”的货值金额共2880元,违法所得为1503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5000.00元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2
霍市监市罚字【2023】0047号
2023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试部货架上摆放的"江米饼”,生产日期:2023年7月23日,共1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