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旺源酒业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91MACU3J0A6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街东库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泉高市监处罚〔2025〕211号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盒装“竹葉酒”和壶装“竹叶酒”均是从位于吕梁市文水县南庄镇韩工工业区的山西杏花瓷汾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盒装“竹葉酒”购进12箱,购进日期为2017年2月4日,购进单价为72元/箱,合计人民币864元;壶装“竹叶酒”购进85箱,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日,购进单价为60元/箱,合计人民币5100元。上述酒品均未销售,库存和进货票据数量一致。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随货票据和壶装“竹叶酒”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竹叶”为第882776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浓汁;米酒;清酒;黄酒;食用酒精(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公元2011年11月21日至2031年11月20日;“竹葉青”为第1152025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米酒;清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公元2014年2月21日至2034年2月20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当事人销售的盒装“竹葉酒”和壶装“竹叶酒”构成与“竹叶”注册商标相同,与“竹葉青”注册商标近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盒装“竹葉酒”和壶装“竹叶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责令停止销售12箱盒装“竹葉酒”和85箱壶装“竹叶酒”。
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