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峰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2590264865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锦绣苑小区1号楼1-26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稽罚﹝2025﹞6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1)为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6年12月15日,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给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名称为“轻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4份,开具金额370085.48元,税额62914.53元,价税合计433000.01元。 2018年12月27日,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给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名称为“*石油气*轻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份,开具金额113620.69元,税额18179.31元,价税合计131800.00元。 B.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6年12月16日,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延安霖峰工贸公司账户(6100168411********662打款 433000.01元;2016年12月16日,延安霖峰工贸公户又将433000.00元转给高峰个人账户(62126********794)银行卡;2016年12月16日,后高峰又将该笔钱转给高飞(佳润石油实际控制人二儿子)(62270********135)银行卡。 2019年1月16日,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延安霖峰公司账户(610016841********662)打款131800.00元;2019年1月16日,延安霖峰工贸公户又将131800.00元转给高峰个人账户(62146********794)银行卡;2019年1月16日高峰又将131800.00元转给高飞(62270********135)银行卡。 C.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该笔业务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物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给成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内容为发票及发票明细。用于证明发票开具情况。 证据2.银行流水、资金回流图,内容为资金交易情况。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3.询问(调查)笔录。内容为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的询问笔录,承认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证明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2)为南京长江江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9年11月29日,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给南京长江江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名称为“*石油气*轻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4份,开具金额1073384.97元,税额139540.03元,价税合计1212925.00元。 B.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9年11月29日、30日,南京长江江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霖峰工贸账户打款1212926.22元;延安霖峰公司公户又转给高峰个人账户(62146********794)银行卡1212926.22元;高峰又转给高鹏(62366841********585)银行卡1212926.22元;高鹏随后将收到钱转给吴德风(62284813********269)银行卡内。 C.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该笔业务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物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4.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给南京长江江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内容为发票及发票明细。用于证明发票开具情况。 证据5.银行流水、资金回流图,内容为资金交易情况。用于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6.询问(调查)笔录。内容为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的询问笔录,承认延安市宝塔区霖峰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长江江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证明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对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少缴税款1458092.99元。 (二)你单位少缴税款合计1458092.99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款的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之规定,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应为729046.49元,如果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应为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故对你单位处以729046.49元罚款。即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3332.0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933.2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93781.15元,罚款合计729046.49元。
1958092.98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