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旭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5RDLJ3E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新村南道(中山门影剧院一层A区、二层D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8-2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8-07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6-1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8
2024-05-1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9
2024-04-16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4-02-0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8
(2024)津0102民初53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
天津匠人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2
2022-04-19
(2022)津02民初165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1-03
(2020)津02民初1757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4
2020-10-16
(2020)津02民初1756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桂林冠峰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30
2020-10-12
(2020)津02民初1334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任**与苟**、保定市心怡纸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12-15
(2017)津02民终6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09
2017-08-31
(2017)津0102民初1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天津市河东区燕客隆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中罚〔2025〕9号
当事人销售的谷物泡芙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明保质期270天,生产日期2023年12月4日,保质期应到2024年8月30日。时至2024年9月3日,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然销售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要件。上述食品过期后,当事人销售的金额为35.2元。当事人提交了涉诉商品的进货来源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能够证明进货的合法来源。
没收违法所得35.2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谷物泡芙6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2
津市监东中罚〔2024〕1058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销售了2024年4月14日生产、保质期5天的过期豆泡。过期豆泡违法所得为12.4元。当事人进货上述豆泡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合格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代办人身份;
2.投诉单,证明案源情况;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4元;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3
津市监东中罚〔2024〕1052号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销售的小高粱酒标识系在酒瓶身上可轻松取下,且酒瓶瓶身上无食品标识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代办人身份;
2.投诉单,证明案源情况;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小高粱酒违法事实。
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4
津市监东中罚〔2024〕1028号
当事人销售的泰丽洁玻璃水标注的条码6953792918012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广州思荣贸易有限公司,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玻璃水标签上标注制造商为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Q-6494艺彩国际象棋标注的条码6973355764948对应的企业名称为中山进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象棋标签上标注的厂家为广东东嬴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棉拖鞋标注的条码6972449071917对应的企业名称为慈溪市唯科拖鞋厂,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棉拖鞋标签上标注的厂商为慈溪市桥头镇金逸鞋厂,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福鑫隆玉米淀粉标注的条码6923086805151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玉米淀粉标签上标注了生产商为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天津市清照副食商行。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的泰丽洁玻璃水标注的条码6953792918012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广州思荣贸易有限公司,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玻璃水标签上标注制造商为天津市钱潮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Q-6494艺彩国际象棋标注的条码6973355764948对应的企业名称为中山进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象棋标签上标注的厂家为广东东嬴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棉拖鞋标注的条码6972449071917对应的企业名称为慈溪市唯科拖鞋厂,并且该条码已注销。该棉拖鞋标签上标注的厂商为慈溪市桥头镇金逸鞋厂,没有标注委托方或其他生产商信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的福鑫隆玉米淀粉标注的条码6923086805151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玉米淀粉标签上标注了生产商为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天津市清照副食商行。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构成要件。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5
津市监东中罚〔2024〕1029号
当事人共进货春林速冰杯6瓶,已销售4瓶;其中2瓶在销售时已过期。上述商品的进货价为16元/个,销售价是29.8元/个,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违法行为成立,涉案的违法货值金额为59.6元,违法所得为2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代办人资格;
3、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春林速冰杯的违法情节;
4、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2、罚款人民币59.6元。
59.6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6
津市监东中不罚【2024】7号
当事人销售的菠萝包面包可以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合格的批次检验报告、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函附件检验检测报告(TJ-W23020303)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均显示产品经检测符合标准要求。
不予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7
津市监东中不罚〔2023〕8号
当事人销售的赠品碗未标注执行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标注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碗为赠品,未收费,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系统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代理人资格。
4、天津市谷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定群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怀仁华缶瓷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6英寸赠品碗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单、赠品碗照片打印版,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处货架上无鲁南挂面无涉诉碗。
不予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