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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世峰注册资本:8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5962256217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蒯**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吴*
溧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5)宁0205民初943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何**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宁0205民初1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鞍山绿冶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4
2023-06-20
(2023)宁0205民初1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4
(2022)宁0205民初279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张**
吕**,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2
(2023)宁0205民初574号
合同纠纷
宁夏源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3
(2022)宁0205民初50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8
2022-01-17
(2021)宁02民初2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沈**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2-01
(2021)宁0205民初24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
沈**,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01
(2021)宁0205民初24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
沈**,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蒯**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溧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1
2024-10-08
(2024)宁0202知民初45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绿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5
2023-07-21
(2022)宁0205民初279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张*、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380.0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5
2023-05-26
(2023)宁0205民初57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宁夏源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5
2023-06-16
(2023)宁0205民初1436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铭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07
2022-09-23
(2022)宁0205执1016号之一
民事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1-07
2022-09-14
(2022)宁0205执1016号
行政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641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2-04-20
2022-03-28
(2021)宁02民初2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198410.6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4-13
2021-12-20
(2021)宁0205民初24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13
2021-12-20
(2021)宁0205民初24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13
2021-12-20
(2021)宁0205民初24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应急罚﹝2024﹞WH-011号
1.粉碎机室(涉爆粉尘区域)二层使用了非防爆的负荷开关、电子秤。干熄焦区域(涉爆粉尘区域)一层使用了非防爆的APS控制柜、轴流风机控制箱、接线箱、配电箱;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惠)应急检记〔2024〕WH21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4〕WH186号);3.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被处罚单位: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邮政编码:7532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克耀_职务:副总经理联系电话:_18809526727违法事实及证据:1.粉碎机室(涉爆粉尘区域)二层使用了非防爆的负荷开关、电子秤。干熄焦区域(涉爆粉尘区域)一层使用了非防爆的APS控制柜、轴流风机控制箱、接线箱、配电箱;证据一:1.现场检查记录((惠)应急检记〔2024〕WH21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4〕WH186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000(参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惠农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石嘴山银行惠农延安路支行),账号64020009051000036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惠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31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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