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580240165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建设路西侧(土地所西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7
(2025)新2327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雷*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7
(2025)新2327民初1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李*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7
(2025)新2327民初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冯**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4
2022-04-15
(2022)新23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8-26
(2019)新2327民初1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6
2019-08-22
(2019)新2327民初2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2
(2019)新2327民初20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0
(2025)新2327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雷*
裁判文书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新2327民初1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0
(2025)新2327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0
(2025)新2327民初1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5
2025-03-21
(2025)新2327民初5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冯**
裁判文书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1
2022-06-10
(2022)新23民终5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6219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4
2021-12-28
(2021)新2327民初3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6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24
2021-12-29
(2021)新2327民初3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629.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12
2020-12-22
(2020)新2327民初2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04
2019-10-23
(2019)新2327民初1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04
2019-08-22
(2019)新2327民初2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6﹞88号
吉木萨尔县天露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2026-03-17生产的25卷*15kg,型号规格为(2250*0.010)mm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未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五章第一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25卷×15kg(其中2卷抽检时每卷抽检6米); 3.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2550元(贰仟伍佰伍拾元)。
255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