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海之润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涛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NK6026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九龙工业区九龙大道6号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经市监处罚〔2025〕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7日分别生产了736桶 (17L/桶)、 706桶(17L/桶)、 450桶(17L/桶)包装饮用水,共计生产1844桶,其中留样10桶,剩余以1.8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4月23日,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对金水区清栓水站、金水区同城水站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4-22、2025-05-06、2025-05-07、规格型号:17L/桶、生产者名称:郑州海之润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30日分别出具《检验报告》(NO:GZJ25410000443036849、NO:GZJ25410000443037649、NO:GZJ25410000443037640),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均系郑州海之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截止案发,上述3个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额3405.6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对涉案产品下发了产品召回公告,2025年6月4日完成召回,共召回38桶,召回产品已于2025年6月17日由当事人主动销毁。涉案饮用水实际销售数量1844桶,实际销售额3337.2元。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405.6元,根据当事人核算的生产成本(1.55元/桶),认定违法所得共计461元。该公司于2025年6月4日递交停产报告,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同时对生产日期为2025-06-09的包装饮用水进行送检,经检验符合标准。 另查,当事人建立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部分批次涉案饮用水未按制度要求出厂检验大肠杆菌和铜绿假单胞杆菌,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供货者名称(不详)、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上事实,当事人确认无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60000.00元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