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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仝建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4FA2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29号傅琳杰座6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市监处罚〔2025〕148号
经查明,该公司在克拉玛依区天池北54栋1单元304室设工作站点,开展电梯销售、安装、维保、维修等业务。2024年7月该公司入驻克拉玛依市开展工作因工作疏忽,截至案发时,未对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任命。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任命负责人、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区市监昆仑所特处罚〔2025〕117号 当事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4FA2Y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29号傅琳杰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仝建刚 身份证号码:411002196302230512 2025年5月24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天池北54号楼304室的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克拉玛依维修工作站检查情况如下,1.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29号傅琳杰座607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29号傅琳杰座607室,有效期至:2025年04月26日。2.现场未见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的任命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克区)市监特令〔2025〕第18号)。2025年6月5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李萌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经查明,该公司在克拉玛依区天池北54栋1单元304室设工作站点,开展电梯销售、安装、维保、维修等业务。2024年7月该公司入驻克拉玛依市开展工作因工作疏忽,截至案发时,未对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任命。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任命负责人、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6月16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克拉玛依区执法人员提取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权限。 3、2025年6月16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及克拉玛依站委托情况。 4、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对涉嫌构成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304.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四师市监处罚﹝2025﹞51号
在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没收违法所得4307.69元;2.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9307.69元
1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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