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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育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059483553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8
(2022)云0925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
彭**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21
(2022)云0925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
彭**
裁判文书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2-13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
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0
2022-04-18
(2022)云0925民初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5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28
2019-12-08
(2019)云0802民初3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与普洱市思茅区华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792.2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执营业执照生产经营,2025年10月30日,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对普洱龙翔轻型泡沫厂生产的合成树脂【规格型号:(12.29X0.88M)×2.8MM】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02月03日,我局将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库存的合成树脂装饰瓦282米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于2026年02月04日申请复检,并于2026年02月24日收到了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142026-JK00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了291米合成树脂【规格型号:(12.29X0.88M)×2.8MM】,销售价每米27元,货值金额7857元,未销售。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属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7857元;2、没收扣押的282米合成树脂装饰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7857元;2、没收扣押的282米合成树脂装饰瓦。
7857.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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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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