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祺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同杨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L0WM3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纺机路20号明珠嘉园(美林青城)12栋1层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51号
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线索涉及药品(美芬那敏铵糖浆、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进货凭证及随货同行单。2025年7月29日,我局分别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核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2025年8月20日,我局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确定线索中涉及的美芬那敏铵糖浆、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的进货凭证及随货同行单的真实性。2025年8月22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否认线索中涉及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进货凭证及随货同行单的真实性。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使用的“云药家”系统发现当事人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晟医药)购买过一次药品,系统内显示的随货单号为:BKP0000009829(涉及药品为:①阿托伐他汀钙片片(立普妥),批号:8174365;②百蕊颗粒,批号:240815),对应的随货同行单出库单号为BKP00009829(涉及药品为:①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74365;②百蕊颗粒,批号:240815)。当事人称,因员工失误,入库时随货单号多打了2个“0”,导致系统内显示的随货单号与随货同行单实际出库单号不一致。随货同行单上的药品通用名称与“云药家”系统上的商品名不一致的原因是手误多打了一个“片”字。
随货同行单“BKP00009829”所涉及药品为:
①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单位:盒,数量:12,购进单价:145元,金额:1740元,批号:8174365,生产日期2023.12.01,有效期至:2026.11.3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08,销售单价(标价)为158元,已销售12盒,无库存剩余。
②百蕊颗粒,单位:盒,数量:60,购进单价:60元,金额:3600元,批号:240815,生产日期2024.08.09,有效期至2027.07.3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694,销售单价(标价)为72元,已销售32盒,报损28盒,无库存剩余。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随货同行单以及朗晟医药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业务员身份证(姓名:王晓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0300036),无法提供购药发票、药品注册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朗晟医药所在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涉案随货同行单不是朗晟医药开具,朗晟医药仅向当事人销售过“金银花露”,除此外无其他业务往来;王晓林不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也未授权其他业务员通过王晓林将涉案随货同行单中的药品销售给当事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药品过程中存在采购入库记录不真实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3、罚款10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4200元。
10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