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农机管理服务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叶凡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792868093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昭阳区永丰镇孔家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区市监处罚〔2023〕336号
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农机管理服务加油站销售经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昭通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2023-Q-0255)检验结论为:“(一、)实物质量判定:该样品按GB17930-2016《车用汽油》(VIP)检验,受检项目中“蒸气压、硫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的92#车用汽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建议责令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农机管理服务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30.14元;
2、罚款148810.65元(货值金额刨除税款的1.5倍);
罚没共计166840.79元。
148810.65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