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盐井镇部先兰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部先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3MA4MR5YH0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澧县盐井镇和平居委会一组(移动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市监处罚〔2024〕141号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澧县12345的投诉工单(政务热线服务系统转字第202403119000563号),工单事项内容为“市民来电反映:3月11日在澧县盐井镇卫生院东侧约270米的兴隆超市购买了素大牛排豆制品,其产品生产期是2023年6月4日,保质期9个月,目前发现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工单后立刻前往投诉工单所述地点进行调查,发现该地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其货架上经营有长沙贤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公仔素大牛排”,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如下内容:“净含量:28克,生产日期:2023/06/04,保质期:9个月”等内容,共7包,该食品已于2024年3月3日起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供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由澧县的一个经销商送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一共送来了1盒,内含30包,每包进价为0.7元/包,已经销售了23包,销售价格为1元/包,剩余7包,货值金额共计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询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案发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当场销毁处理。
再查,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澧市监处罚﹝2023﹞490号)。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澧市监责改字﹝2024﹞R0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澧市监处罚﹝2023﹞490号
2023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信息如下:散装糕点,其包装内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9日,保质期:60天…”等内容,该食品已于2023年2月28日起超过保质期,数量为3包。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在澧县梦溪镇彭家厂村罗兴平手中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0包,购进价格为7元每包,共计购进价格为140元,销售价格为9元每包,一共销售了17包,共计销售额为153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不能确定该食品过期后是否还有销售额,所以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案发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包食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澧市监强决字〔2023〕89号)。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散装糕点3包。
3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