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超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E2E5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大运南路2号之一2栋1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5﹞419号
2025年5月21日下午14时22分,我单位收到局食品经营科通知,通知称“收到城区指导中心报告,雅瑶小学五年级一班在打饭快结束时,发现餐桶内有蟑螂,现场学生都看到了,配餐公司是广东好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一、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资质合法、有效。二、当事人与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小学已签定《广州市花都区学校校外供餐服务合同》,出现蟑螂的餐桶(杏鲍菇炆排骨)为当事人供应。三、蟑螂被发现时状态完整,已死亡。四、涉事餐桶(杏鲍菇炆排骨)自制作完成后即刻封保鲜膜加盖,直至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打开时均处于密封状态。五、经查看2025年5月21日雅瑶小学五年级一班午餐时间段的监控录像,11:31分20秒好菜园员工将餐桶放置于五年级一班门口,餐桶处于密封状态,12点09分40秒餐桶被打开,12点14分40秒学生在打饭时发现蟑螂,监控内地面未见病媒生物。六、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厨房三防设施不完善,且餐厨用具、成品桶、成品托盘无固定保洁柜用于存放等问题。七、2025年0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小学“收餐间”开展现场检查,该房间为一密封房间,整体卫生情况良好,现场未见蚊虫。八、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与学校方共同证实5月21日学校“收餐间”卫生良好,未见病媒生物及其他异常情况。九、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为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小学五年级一班供应午餐42份,当天午餐每份包括米饭、杏鲍菇焖排骨、冬瓜炒肉,每份售价为9.5元。由于单独菜品不单独收取费用,经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涉事菜式杏鲍菇焖排骨售价约为6元/份,因此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是6*42=252元,违法所得为252元。十、当事人法人李超华认可蟑螂是其公司在给餐桶封保鲜膜前进入的,认可雅瑶小学五年级一班门口午餐时间段监控内容,认可5月21日涉事餐桶在雅瑶小学收餐间内一直处于密封状态。综上,我局认定可基本排除蟑螂在学校期间进入涉案餐桶的可能性,并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予以整改,其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至目前为止未有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的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也不存在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主观故意,且经查询近三年来当事人未有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列考量情形,对当事人处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上述合计罚没人民币51252元。
51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