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那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B0XAP62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第23幢1单元24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97号
1.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期间未取得购货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领用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 发票银行信息为与交易行为不符,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海栓浩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85,221.25元,税额合计323,078.75元,价税合计2,808,300.00)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于2021年8月30日对外已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485,221.25元,税额323,078.7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之规定,你单位未就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323,078.75元,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15.51元、教育费附加9,692.36元、地方教育附加6,461.58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2,485,221.25元)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7-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3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4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