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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文利镇茂进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茂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5L8R6R1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文利镇马达村委会马达开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668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情况下,购进散装食品酥心糕,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店内工作人员均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位于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文利镇马达村委会马达开发区的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种食品,其中至案发日:1.老坛酸菜牛肉面1桶(超过保质期38天,销价3.5元/桶),2.酸甜荞头6瓶(超过保质期65天,销价4.5元/瓶),3.酥心糕4包(超过保质期7天,销价0.5元/包)。至检查时,我局依法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建立销售帐册,也没有相关购进销售记录。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2.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本案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3种(详见财物清单); 2.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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