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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屯现代环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义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3722397118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乌伊公路北东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72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22年-2024年将加油站现金交易收入存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中,账簿中未确认收入。累计少确认收入共计666,902.66元,其中2022年478,495.57元、2023年47,787.62元、2024年140,61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少缴增值税62,204.42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6,212.38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18,280.52元,合计少缴增值税86,697.32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为小微企业,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53441.18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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