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宝辉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57788561099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49号(华尊立达大厦10楼1003-10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4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春风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2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3
2025-07-22
(2025)吉0521民初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4
2025-07-14
(2025)吉0521民初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吉0521民初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6
2024-12-24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7
2024-12-20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6
(2024)吉0521民初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6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10
2024-09-19
(2024)吉0521民初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03
2026-02-24
(2025)甘0105民初10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某;青海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8230.4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2-12
2022-09-08
(2022)鲁0203民初100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易复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4
2020-06-08
甘05民终3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广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8
2020-07-31
(2020)甘0503执9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水广济医院与被执行人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7-30
2020-06-12
(2020)甘01民终15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广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20
2019-12-17
(2019)甘0105民初17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7432.16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20
2019-12-23
(2019)甘0105民初17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广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65525.34元
民事案件
8
2020-01-17
2019-09-19
(2019)甘0503民初2601号
天水广济医院与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1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31
2019-11-25
(2019)甘05民辖终22号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甘肃国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广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19号
你单位2020年度在业务宣传费、业务推广费等会计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2,797,791.51元,属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2020年度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602,365.66元,个人在代开发票时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7,977.26元。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20年度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574,388.4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原始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2:记账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3:银行流水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
对你单位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574,388.4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7,194.20元。
287194.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