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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礼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30784530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望州路北二里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4
(2024)桂0107民初1158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林**,冯**,李**,广西创新企业孵化有限公司,林**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4
(2025)桂0107民初23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创新企业孵化有限公司
冯**,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李**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0
(2024)桂0105民初5821号
合伙合同纠纷
龙**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4
2020-10-23
(2020)桂01民终111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9-21
(2020)桂01民终111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张**
南宁市人民法院
6
2020-09-21
(2020)桂01民终111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张**
南宁市中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2-20
(2022)桂0102民初9528号
合伙合同纠纷
潘**
广西桂行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
2019-07-19
(2019)桂0107民初77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7
2020-10-26
(2020)桂01民终1118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2号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照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且逾期未改的;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且逾期未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 定给予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 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 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广西五月天商贸有限 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4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26
2
南市监处罚〔2023〕2754号
经查,五月天商贸城位于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36号,自2019年2月起陆续对外招租。当事人为五月天商贸城项目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五月天商贸城租赁经营。五月天商贸城内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作为终端用电户,当事人为其安装有独立电表,其用电由当事人以转供电方式实现,当事人按照承租人实际用电数、约定的电价向承租人收取电费,但未另行收取公共部位用电、电力损耗等公摊费。当事人在向承租人收取电费时,其电价高于供电公司售电价格,违反国家转供电政策。自2019年2月至2022年10月止,当事人向承租人收取转供电电费共计4560555.60元,但其实际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共计4142783.60元,实际向承租人多收电费417772.00元。 另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与承租人协商多收电费退还事宜,已退还多收电费396408.00元,尚余21364.00元因无法联系承租人而无法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收取费用0.25倍的罚款,即罚款104443元; 3.没收违法所得21364元。 上述两项罚没款合计125807元,上缴国库。
104443.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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