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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鸿客蔬菜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3MA2BK2DU3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556号(城东综合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市监处罚〔2024〕53号
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给杭州富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黑鱼16斤(价格是7.5元/斤)、鳊鱼11斤(鳊鱼价格是7元/斤)。2023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收到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富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和黑鱼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10959078、No:231095908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调查当日该批次黑鱼和鳊鱼已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进出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2、当事人销售上述黑鱼和鳊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以下处罚:警告。 2、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
3000.00元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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