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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广涛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085390852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海棠小镇商业楼42幢4层4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新23民终23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王**,程**,夏**,李**,刘**,韩*,张*,张*,高**,王**,王*,杨**,李**,李**,祝**,林**,宋**,何*,陆**,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李**,夏**,程**,林**,王**,李**,张*,刘**,张*,杨**,王*,何*,柳**,宋**,高**,韩*,李**,陆**,祝**,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19
(2024)新2301民初89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祁**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4
2024-04-2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马**
王**,王**,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5
2022-05-10
(2022)新23民终6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左*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1-16
(2021)新2301民初93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昌吉市人民法院
7
2020-06-04
(2020)新2323民初75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新疆中楚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8
2019-10-30
(2019)新2301民初75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中楚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9
2019-04-18
(2018)新2301民初49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郝*
刘**,屈**,庞**,新疆中楚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赵**
昌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
开庭传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0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马**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昌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1
2025-09-09
(2025)新2301执1742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7-02
2025-06-28
(2025)新2301执714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29
2022-06-09
(2022)新2301民初21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1
2022-05-25
(2022)新23民终6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左*、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5-20
2022-05-18
(2022)新2301执766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17
2022-03-28
(2022)新2301民初12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荣**、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11
2022-01-05
(2022)新2301民初1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新疆缔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01
2021-12-07
(2021)新2301民初98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1-01
2021-12-07
(2021)新2301民初98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1-01
2021-12-09
(2021)新2301民初98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105号
1.2021年7月,你公司接受深圳深科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科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计算机配套产品*硬盘”,发票代码4403211130,发票号码15680997-15680998,发票金额101,238.94元,发票税额13,161.06元,价税合计114,400.00元,于2021年7月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核实,你公司取得的深圳深科腾开具的发票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第八款“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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