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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勃发热力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MA1C3BPD1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机车西社区城乡9号楼000106室405-510-3/1-14-0001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211号
经查,当事人2022至2023年采暖期使用的涉案锅炉与当事人提供的锅炉手续不符,并且该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锅炉产品数据表、锅炉产品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安全阀校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市监处罚【2023】29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款50000元。2024年4月16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向我局递交《关于对磨刀石供热企业协助处理的函》恳请我局减免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交承诺书、锅炉改造施工合同,并于2024年6月4日涉案锅炉改造完毕,执法人员会同局特设科、特检所、阳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涉案锅炉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已消除安全隐患。针对该企业目前运营现状及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向我局递交《关于对磨刀石供热企业协助处理的函》,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经综合考虑,集体研究,我局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牡市监处罚【2023】29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2
牡市监处罚﹝2023﹞299号
当事人2022至2023年采暖期使用的涉案锅炉与当事人提供的锅炉手续不符,并且该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锅炉产品数据表、锅炉产品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安全阀校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相关证据证明。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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